湖南省蠶種管理辦法
(2023年12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蠶遺傳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蠶品種的選育和推廣,蠶種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從事商品小蠶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本辦法所稱商品小蠶,是指蠶種孵化出的蟻蠶飼養到一定齡期后,出售給養殖戶飼養的蠶。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蠶桑產業發展需要,加強對蠶種管理工作的領導,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排必要蠶種管理資金,用于開展蠶遺傳資源保護與利用、蠶種質量監督檢驗檢疫、扶持蠶種的科學研究與優良品種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蠶種的管理工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林業、市場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蠶種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蠶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省蠶遺傳資源狀況,組織實施蠶遺傳資源保護,制定、調整和公布省級蠶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支持教學、科研、企業等單位進行蠶遺傳資源收集、整理、鑒定、保護和利用。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蠶遺傳資源保護單位,承擔蠶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蠶桑產業發展實際,組織開展蠶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支持人工飼料工廠化飼養的蠶品種選育。鼓勵科研、教學、企業等單位自主開展蠶品種選育和改良工作。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的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承擔本省蠶品種審定工作。經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通過的蠶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省適宜生態區域推廣。
第五條 引進外省審定通過的蠶品種,應當進行適應性試養。開展適應性試養的引種單位,應將適應性試養結果及時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蠶品種引進和適應性試養提供技術服務,指導養殖戶選擇適宜的蠶品種。
第六條 從事蠶種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取得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辦理蠶種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農戶自繁自用和每批次有十張以內剩余蠶種出售的;
(二)科研、教學單位僅以科研、教學為目的生產蠶種的。
第七條 蠶種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和保存蠶種生產經營檔案。
商品小蠶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載明品種名稱、蠶種來源、數量、收蟻日期、銷售齡期、質量狀況、技術負責人以及銷售去向等內容,并保存蠶種紙或者蠶種盒等原始包裝標識。商品小蠶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六個月以上。
第八條 蠶種檢疫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確定的蠶種質量檢驗機構承擔。
蠶種質量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出具檢疫報告,并將檢疫結果報告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檢疫不合格的蠶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銷毀。
蠶種檢疫的樣本應當符合抽樣標準和技術要求,送檢樣本不得弄虛作假。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檢查計劃,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