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6年頒布實施以來,在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房地產開發經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國家近年來相繼修訂了相關法律法規。例如國務院修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取消了環保專項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修訂《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取消了三級、四級和暫定級開發企業資質。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促進我省房地產行業健康發展,有必要修訂《辦法》。
二、修訂過程
《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修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計劃的工作安排,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司法廳組建了起草工作小組,書面征求部分省直部門、市州人民政府意見,在省內3個市州開展立法基層調研,并經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進行討論完善,2024年6月24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7月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發布,于2024年8月1日正式施行。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30條,重點在以下方面做了修改:
(一)刪除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規定。為避免與住房城鄉建設部2022年修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相抵觸,刪除原《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定資質證書》的相關內容;刪除原《辦法》第七條、第八條關于房地產企業三級、四級資質的相關內容;相應刪除原《辦法》第三十五條關于不遵守禁止出租、出借、轉讓《暫定資質證書》規定的罰則。
為避免重復,刪除原《辦法》第七條、第八條關于房地產企業一級、二級資質申請和核定的相關內容;刪除原《辦法》第十三條關于房地產企業資質注銷、變更的相關內容;相應刪除原《辦法》第三十五條關于不遵守資質證書變更規定的罰則。
(二)刪除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罰則規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規定了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法律責任,為避免重復,刪除原《辦法》第三十四條與之相同的內容。
(三)修改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的規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規定,將房地產開發項目由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專項驗收調整為聯合驗收,減輕企業負擔。《辦法》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完工并且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竣工驗收條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規定申請聯合驗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聯合驗收相關工作”。
(四)強化預售資金監管。為防范新增風險,嚴把預售資金監管關,增加預售資金監管規定。《辦法》第十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的監管,確保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依法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在建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預訂人收取任何費用”。